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782号
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成、李莉诉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李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就原告房屋漏水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二、判令被告二就原告房屋漏水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进行修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漏水导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92元; 四、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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