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1851号
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17128.2元及滞纳金(以1517128.2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788906.66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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