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东区水货餐厅、梁乐铭、吴敏儿: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4581号原告林定伟诉被告中山市东区水货餐厅、梁乐铭、吴敏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2467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2467元,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07日09: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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