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079号
黄润开: 本院受理原告郑浩标诉被告黄润开、林雪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准许解除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 议》; 二、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80929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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