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焕基、苏玉珍: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2203号原告黄伟新、黄俊威诉被告梁焕基、梁建萍、谢统辉、苏玉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黄伟新与被告梁焕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要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黄伟新、原告黄俊威返还工程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直至四被告返全部款项为止); 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08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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