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2007号-刘阳霞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007号


刘阳霞:
  我院受理原告黄兆勇诉被告肖伟明、刘阳霞、第三人林锐、刘君毅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肖伟明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494863元;2、判令肖伟明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5036.69元(利息以本金494863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实际计至清偿欠款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16: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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