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743号
肖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被告肖洪、黄自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肖洪向原告偿还贷款150125.43元,其中本金148570.45元、利息1537.69元 、罚息11.06元、复利6.23 元(暂计至2017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债务清偿之日为止); 二、原告对被告肖洪、黄自豪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新城一期D5幢305房处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两被告承担相关的诉讼、财产保全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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