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722号-赵光旭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722号


赵光旭: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芳诉被告赵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赵光旭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和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6%收取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05月期间利息3000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53000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赵光旭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6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九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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