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232号
史业芬: 本院受理原告肖结炫诉被告史业芬、刘承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2日起按月息2%计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现为便于计算案件受理费,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12日,为21600元);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亭子下大街2号后座1幢303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81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9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1116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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