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344号
韩湘容: 本院受理原告仲克诉被告韩美珍、韩湘容、邹伟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返还定金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4万元; 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万元。【包括:(1)律师费1万元;(2)购买家具被没收的定金1万元。】; 四、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前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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