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341号
黄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诉被告黄海滨、温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2015年7月21日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为100万元,月利率为1.8%,自2015年2月22日起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1日利息为32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2015年2月27日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万元,月利率为1.8%,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26日利息为162000元;3、以上诉求金额共计人民币1986000元。4、明确律师费102470.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