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784号
吴楚鹏: 本院受理原告余明福诉被告吴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0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为22813.15元(以借款本金54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 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11日);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是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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