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167号
覃异权: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华诉被告何海玲、覃异权、覃俊君、杨坚荣、中山市双笼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及支付尚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6年1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债务之日止); 二、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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