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18号
沙孝安: 本院受理原告郑峰诉被告沙孝安、第三人何淑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金36000元,月息百分之一从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36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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