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146号
李达: 本院受理原告詹桂生被告李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95500元、利息1878元以及违约金195500元,合计:392878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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