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138号
中山市福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淑贤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市福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赔偿检查费831.72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30000元,合计32631.7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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