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765号
梁行文: 本院受理原告袁小余诉被告梁行文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解除夫妻关系;2、请求将婚生女梁思语的抚养权归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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