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833号
黄春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春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4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9547.1元(43个月*222.4元每月)。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违约金17485.2元(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自2013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以上两项合计为27032.3元。三、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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