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266号
中山市畅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严巧英诉被告中山市畅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赵远华、康改珍、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ZS2X(委贷)011020160006);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1666.67元(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利息);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起2017年6月20日为: 24657元);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用80000元;五、原告就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债权对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9第易021038,房产证号:粵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09041563号)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房地产处置所得价款(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二、三、四项诉求合计:2116323.67元(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266号
赵远华: 原告严巧英诉被告中山市畅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赵远华、康改珍、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ZS2X(委贷)011020160006);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1666.67元(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利息);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起2017年6月20日为: 24657元);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用80000元;五、原告就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债权对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9第易021038,房产证号:粵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09041563号)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房地产处置所得价款(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二、三、四项诉求合计:2116323.67元(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266号
康改珍: 原告严巧英诉被告中山市畅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赵远华、康改珍、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第三人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ZS2X(委贷)011020160006);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1666.67元(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利息);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及罚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起2017年6月20日为: 24657元);四、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用80000元;五、原告就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债权对位于中山市南头镇将军村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9第易021038,房产证号:粵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09041563号)享有抵押权,对上述房地产处置所得价款(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二、三、四项诉求合计:2116323.67元(暂计至2017年6月20日)。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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