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06号
黄东梅: 本院受理原告莫怀权诉被告黄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每月2%计算,其中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期间以100000元作为基数,计算利息为2000元,2016年7月30日之后计算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暂计5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合计:257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 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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