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652号
黄杰汉: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诺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杰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裁定停止对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十石歧区宏基路88号厚兴大厦第三、四层两部观光电梯的强制执行程序(价值400000元); 二、依法解除对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十石歧区宏基路88号厚兴大厦第三、四层两部观光 电梯的查封保全措施;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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