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031号
中山市西区珊点芭服装商行: 我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中山市西区珊点芭服装商行、赖建雄银行结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重复入账款项13368.15元及利息(以13368.15元为本金,从入账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1月4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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