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南头镇威柏电器厂、毛建东: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4992号原告中山市百扬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威柏电器厂、毛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71944元及利息(以671944元为本金,自2017年2月13日起每月按0. 0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05日15: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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