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6564号
钟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科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富太、杜中全、钟剑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子科工资差额35000元和延期未支付工资赔偿金1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3、依法判令王子科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子科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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