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047号
梁雪瑜: 我院受理原告钟荣舟、中山市众诚商业有限公司、广东荣盛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祥添、梁雪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467万元,并从应付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元(45万元从2017年5月31日起算,90万元从2017年6月25日起算,其余从起诉之日起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15: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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