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246号
李照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欣林诉被告李照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予李照明、李欣林离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