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369号
梁伟洪: 本院受理原告冯欣仪诉被告梁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余额8000元整;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23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