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361号
中山市纳维德服装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富丰制衣厂诉被告中山市纳维德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1、加工费人民币61061.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明细表附后)。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日10: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