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11号
林耀信: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平诉被告江广标、冼焕珍、中山市恒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林耀信、欧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五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万元; 2、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304000元(该违约金自2014年10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其中,自2014年10年19日起计至2014年11月27日以400万元为基数违约金为104000元;自2017年7月27日起则以500万元为基数,截至2017年7月27日暂计为320万元); 3、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23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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