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346号
陆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就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8号之一名雅家居装饰广场商铺二层43卡而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 2、诉请判令被告将前述承租商铺腾空并交回给原告。 3、诉请判令被告按1568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租赁合同》解除前拖欠的租金及管理费(自2017年5月28日起计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5月28日起以1568元为基数,按1%/日计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4、诉请判令被告按1568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租赁合同》解除后至实际搬离交还商铺期间的占用费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物业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以156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交还商铺之日止)。 5、诉请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6、计至2017年7月28日止,共拖欠2个月的租金及管理费,合计:313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15: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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