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083号
赵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诉被告汤建峰、赵美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汤建峰于2017年4月7日解除2015年4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汤建峰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4月至2017 年3月租金117680元(租金已扣除被告已交款项34000元),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8433. 84元,合共126113. 84元; 3、请求判令汤建峰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终止违约金25280元; 4、请求判令汤建峰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统一按应缴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为35094元; 5、请求判令汤建峰支付2017年4月7日起至商铺交接之日止的物业占用费、2017年5月起至商铺交接之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暂计算至2017年5月物业占用费为26796元,物业管理费为1051. 23元,合共27850. 23元; 6、请求判令汤建峰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接物业违约金,逾期交接物业违约金按原月租金每日千分,暂计算至完成物业交接之日,暂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为643. 10元。上述合计:214981.17元; 7、请求判令汤建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8、请求依法判令共同被告赵美珍对原告的第1至6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9、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10: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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