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552号
王逸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区上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王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l、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6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立案之日);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将于2018年2月27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九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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