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64号
李太坚: 本院受理原告钟文锋诉被告李太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 2、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为人民币2000元);本息合计22000元; 3、本案诉讼费和查封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15: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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