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05号
李岩: 本院受理原告张凤丹诉被告章魁济、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利息2700元及以人民币45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百分之贰计算,从2015年4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返还完毕日为止的利息;合计4770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