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227号
林碧芯: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煌诉被告李锦江、林碧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7640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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