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900号
吴金燕: 本院受理原告林少婷诉被告刘浩权、吴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2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利息暂计70620元(暂从2016年4月1日计至2017年3月1日,利息按每月6420元计至清偿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有关诉讼费用。注:借款本金¥321000元及利息¥70620元,合共暂计¥39162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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