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82号
钟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陈东阳诉被告司徒丰记、钟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二于2015年6月11日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返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元); 3、判令两被告被告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两名被告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连带计付借款利息,暂计为95000元; 以上第二、三项共暂计为345000元; 4、判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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