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201号
林钜洪: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敏诉被告林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3600元(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5日起算,暂计到2017年7月24日,具体计算至被告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1600元(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3月31日起算,暂计到2017年7月30日,具体计算至被告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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