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088号
邹颖君: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峰诉被告邹颖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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