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705号
玉成日: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美好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成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于2014年11月19日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条码:1401077085); 二、判令被告立即协同原告赴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9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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