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660号
曹诗亮: 本院受理原告冯康明诉被告邹昌柏、中山市仕祺皮革厂、曹诗亮、中山市鼎顺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陈才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3885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500元、护理费24500元、陪护费24500元、营养费24500元、误工费28583元,合计156442.9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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