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824号
童小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卓越线路板有限公司、陈坤鹏、魏春华、童小清、珠海市海翔电子有限公司、珠海飞天服饰有限公司、贵港市旭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人民币4598806.63元;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中山银达公司支付违约金815809.06元(该违约金以5098806. 63元为基数,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截至2017年7月7 日暂计为815809. 06元); 三、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前述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七)的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判令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一)提供的抵押设备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414615. 69)。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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