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813号
中山市雷元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秋生诉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第三人中山市雷元照明有限公司、雷桂秀、郭亲军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撤销(2016)粤2071执2711号等案分配方案; 二、请求法院重新调整分配方案,并确定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第一顺位抵押权优先分配金额为人民币5700000元,原告对剩余958666.0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相应调整剩余债权人的分配比例。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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