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8754号
梁文芳: 本院受理原告霍韬晦诉被告中山市中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中山市西区锦绣花园2期C36房的房地产办理产权登记至原告霍韬晦名下(房产价格大约56万元); 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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