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226号
傅斌: 本院受理原告熊文盛诉被告傅斌、谢翠兰、第三人雷伟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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