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180号
廖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甘仕香诉被告周波、廖彩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二周波赠与人民币1259988元给被告一廖彩红的行为无效; 二、确认被告一所购房产为原告一及被告二夫妻共同财产:1、中山市中山三路裕华花园广场裕乐苑903;2、中山市中山三路裕华花园广场裕乐苑3203;3、中山市南涌横街10号201房及车房; 三、判令被告廖彩红向原告返还125998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125998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