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124号
蓬江区卓盈五金加工部: 本院受理原告蓬江区炜帆五金厂诉被告中山市东朋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蓬江区卓盈五金加工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的位于蓬江区炜帆五金厂里的设备拥有所有权; 2、判令解除对位于蓬江区炜帆五金厂里的设备的查封措施; 3、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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