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212号
杨展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诉被告杨展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38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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