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212号-杨展鹏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0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212号

杨展鹏:
  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生诉被告杨展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38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