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董立国: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4639号原告张振诉被告董立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运费款90000元及其利息;二、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08:45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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