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384号
王仲英: 我院受理原告广东汤始建华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新力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覃绍孟、谢树灿、王仲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842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58166.22(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实际应自2016年11月15日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合计156586.22元;二、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3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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